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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31
事项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受理机构 |
县林业局林地办 |
决定机构 |
县林业局 |
办理条件 |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
申请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
办理程序 |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请; 2、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县林业局; 4、审查同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批准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不同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办理期限 |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5-3333116) |
咨询渠道 |
0745-3322587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以及该项目许可涉及的特别法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警予路120号(县林业局办公楼1栋2楼) |
乘车路线 |
乘车至警予馆下(警予馆斜对面) |
在线申请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
正在建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