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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31
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10条 |
受理机构 |
县林业局林地办 |
决定机构 |
县林业局 |
办理条件 |
临时占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申请材料 |
l、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临时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场调查报告; 6、与临时被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7、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复印件; 8、用地单位法人证明资料。 |
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向县林业局林地办申请; (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县林业局林地办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上报县林业局; (四)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审核审批权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批准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不同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
办理期限 |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
收费情况 |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一律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
收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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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5-3333116) |
咨询渠道 |
0745-3322587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以及该项目许可涉及的特别法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警予路120号(县林业局办公楼1栋2楼) |
乘车路线 |
乘车至警予馆下(警予馆斜对面) |
在线申请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
正在建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