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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31
事项名称 |
森林植物检疫证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 |
受理机构 |
森保站 |
决定机构 |
县林业局 |
办理条件 |
应施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
申请材料 |
1、木材、竹材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销售证明,并由镇林业服务中心盖章确认; 2、林木种子、苗木、花卉、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其他繁殖材料等需提供生产单位的证明,并注明品种、数量。 |
办理程序 |
1、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县森防站提出申请报检;2、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停止调运,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3、需跨县调运时,持《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县森防站换《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 |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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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一、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1、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2、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4%二、林木种子1、调动检疫:按货值的0.2%2、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1%三、木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四、药材1、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5%2、产地检疫:按 货值的0.3%五、果品1、调动检疫:按货值的0.1%。2、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05%六、盆景调运检疫:按货值的1%七、竹类及其产品调动检疫:按货值的0.2% |
收费依据 |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护字〔1988〕492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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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5-3333116) |
咨询渠道 |
0745-3322587 |
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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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警予路120号(县林业局办公楼1栋1楼大厅) |
乘车路线 |
乘车至警予馆下(警予馆斜对面) |
在线申请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
正在建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