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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31
事项名称 |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
受理机构 |
县林业局 |
决定机构 |
省林业厅 |
办理条件 |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展览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特殊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
申请材料 |
1.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格; 2. 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展览、开发利用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3. 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办理程序 |
1、受理:政务中心林业窗口(1天)→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告诉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要补充资料的,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2、初审:野生动植物保护科(6天)→审查受理人移送的申报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明、猎采证用途等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 3、审核:主管局长(4天)→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猎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交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形成材料上报省林业厅;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并说明原因。 4、告知、发证、归档: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政务中心窗口(2天)→通过省林业厅审批的核发《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猎采许可证》;未通过省林业厅审批的,将未通过审批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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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表格下载 |
/ |
监督检查 |
溆浦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45-3333116) |
咨询渠道 |
0745-3322587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以及该项目许可涉及的特别法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警予路120号(县林业局院内) |
乘车路线 |
乘4路公交车至警予馆下(警予馆斜对面) |
在线申请 |
正在建设中 |
状态查询 |
正在建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