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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25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林罚决字[2015]第53号
被处罚人姓名谌松孙 男
经依法查明,2015年9月15日,在溆浦县葛竹坪福江村内槽坳组,小地名叫桐子陪的山林,滥伐林木3.372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尺码单、勘验、检查笔录等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2000元2.责令今冬明春补植树苗310株。本决定书的罚款,限你于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或者怀化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5年10月29日